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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讨债: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

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,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,如果是同意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受偿。


 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


 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

  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

  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

  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

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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